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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晴隆县草地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32475****576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2324民初1918号
    案号 (2022)黔2324执1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日期 2022-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晴隆县草地畜牧业责任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饶小敏支付经济补偿金 33000 元、生育津贴 3500元、分娩期间未放的工资 7500 元,共计 44000 元。 二、驳回原告饶小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晴隆县草地畜牧业责任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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