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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晴隆县草地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32475****576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23民终1774号
    案号 (2022)黔2324执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日期 2022-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20)黔 2325 民初 2319号民事判决; 二、晴隆县草地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罗运龙经济补偿金 24,200 元; 三、驳回晴隆县草地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余上诉请求及一审其余反诉请求; 四、驳回罗运龙一审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晴隆县草地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5 元,罗运龙负担 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晴隆县草地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5 元,罗运龙负担 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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