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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仑(消)行罚决字〔2021〕02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04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九条,决定给予宁波联合埃希物流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宁波保税南区扬子江北路1号的2号仓库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宁波联合埃希物流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宁波保税南区扬子江北路1号的2号仓库停产停业,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港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北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1月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3
    决定机关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林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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