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众瀛联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静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18155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澄滨民初字第01579号 |
案号 | (2016)苏0281执67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25 |
发布日期 | 2017-08-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被告江苏众瀛联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6月1日签订的IDC业务协议书自2015年10月10日起解除。 二、被告江苏众瀛联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托管服务费计6.6万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 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江苏众瀛联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交付托管的设备(交换机5台、服务器16台,详见双方质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众瀛公司负担,此款电信公司已预交,众瀛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款项直接给付电信公司。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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