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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众瀛联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静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8155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澄商初字第00756号
    案号 (2016)苏0281执44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4
    发布日期 2017-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众瀛联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观支行借款本息1480976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4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对江苏众瀛联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观支行有权以陈小薇名下坐落于高要市南岸海岸路8号肇庆祈福海岸花园海岸五街13号101室(粤房地他项权证高字第T-334500000018052号)、高要市南岸海岸路8号祈福海岸花园海岸五街13号102室(粤房地他项权证高字第T-334510000018053号)的房屋所有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以最高债权114万元、3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三、王静芳对江苏众瀛联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144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8690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观支行已预交),由江苏众瀛联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陈小薇、王静芳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观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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