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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府)行罚决字[2019]551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银泰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31日上午10时30分许,府山派出所民警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西路255号绍兴银泰大酒店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从业人员刘某自2018年04月20日开始在上班,至今未办理居住登记。该单位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或告知刘某的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31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府山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