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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鞍地税二稽罚〔2017〕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行政处罚内容 一、违法事实你公司2014年至2016年期间部分应税凭证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其中:2014年购销合同5份,合计金额7657973.47元,2015年购销合同3份,合计金额11821397.91元,2016年购销合同4份,合计金额16232473.73元,借款合同1份金额3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印花税12213.50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你公司少缴纳的印花税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106.75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106.7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03
    决定机关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