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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邢环南宫罚﹝2020﹞1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8
    决定机关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