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杭税三稽罚[2020]282 |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奥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年实际与个人发生业务,却取得无业务往来的寿县青峰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和寿县板桥镇双和苗木种植园开具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400162320,发票号码18041089-18041090,18042719-18042720),上述4份发票共285800元在2016年10月入账并全部结转成本。上述发票已被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虚开。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145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上述应补缴税款50%的罚款35725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3 |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税务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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