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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宁)应急罚【2021】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8
    决定机关 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