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合众绿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00020****030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民终5795号 |
案号 | (2017)粤1971执134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18 |
发布日期 | 2017-09-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合众绿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七日内向原告成都泰瑞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300000元; 二、被告四川合众绿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七日内向原告成都泰瑞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300000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10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合众绿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七日内向原告成都泰瑞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润款6000000元; 四、被告四川合众绿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七日内向原告成都泰瑞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润款6000000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10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成都泰瑞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954.20元,已由原告成都泰瑞石化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成都泰瑞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354.20元,由被告四川合众绿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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