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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市施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文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12814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扬广商初字第00182号
    案号 (2017)苏1002执恢1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8
    发布日期 2017-07-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市施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698000元、截至2005年5月20日利息253397.4元(此后的利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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