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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佳木斯市泽龙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朴明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50315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前民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前法执字第001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27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朴明荣、赵修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300000元;被告佳木斯市泽龙油脂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1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朴明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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