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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公(鹿)行罚决字[2017]116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6月9日9时20分许,鹿山派出所民警在对浙江中益机械有限公司鹿山分厂检查时,发现浙江中益机械有限公司自行招录的保安员赵某某,其信息未向公安机关备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中益机械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4
    决定机关 嵊州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王以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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