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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摩根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658****134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116民初2475号
    案号 (2019)渝0116执25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7
    发布日期 2019-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渝0116民初2475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摩根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尚欠的法律服务费139 000元。 二、被告重庆摩根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资金占用损失(以139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 %从2018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所欠款项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40元,由被告重庆摩根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其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主动向本院缴纳;原告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此前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保全费1215元,由被告重庆摩根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在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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