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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青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047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702民初17034号
    案号 (2019)浙0702执33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8
    发布日期 2019-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青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大同市智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841 600元、销售保证金120 000元、广告返利75 000元、配件款38 556.87元,共计1 075 156.87元; 二、被告浙江青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大同市智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96 040.4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以1 016 6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算至2018年12月18日); 三、驳回原告大同市智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大同市智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02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同市智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783元,由被告浙江青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238元(在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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