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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青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047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702民初11113号
    案号 (2019)浙0702执14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7
    发布日期 2019-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浙江青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赣州经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683730.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4年6月29日起以2174820.5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7年4月14日,从2017年4月15日起以1683730.5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赣州经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18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浙江青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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