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税一稽罚[2020]227 |
违法行为类型 | 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一:你公司于2017年1月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杭州塘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发票代码3300162320,发票号码35998735-8747,金额1213592.22元,税额36407.78元,价税合计1250000元,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的成本费用,你公司已于2017年2月进行结转,导致当年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250000元,应予纳税调增,纳税调整后,弥补亏损1250000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5204529.79元。你公司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违法事实二:你公司于2018年4月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杭州富贵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发票代码3300174320,发票号码,0238251-260,金额970873.79元,税额29126.21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的成本费用,你公司已于2018年4月进行结转。永业建工集团于2019年5月对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16149704.14元,包含上述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支成本的1000000元。你公司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处罚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违法事实一处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法事实二处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8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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