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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明宏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小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9342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熟商初字第01284号
    案号 (2016)苏0581执50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5
    发布日期 2016-1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小龙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66308.42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8月12日的罚息人民币49924.11元,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 二、被告洪小龙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47500元。 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由被告洪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8579)。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常熟市海虞镇王市路699号七里香庭12、13、15、16幢103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110万元范围内、常熟市海虞镇王市路699号七里香庭12、13、15、16幢112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30万元范围内、常熟市海虞镇王市路699号七里香庭12、13、15、16幢114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均为第二顺位)。 四、被告林春国、陈育文、杨何仙、叶林伟、李夏平、张灵光、林素芬对被告洪小龙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8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常熟市明宏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洪小龙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7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6.1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4480.1元,由被告洪小龙负担,被告林春国、陈育文、杨何仙、叶林伟、李夏平、张灵光、林素芬、常熟市明宏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帐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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