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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358****852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7民初1293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38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1-0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紫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188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7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算;以368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算;以2535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开始起算,均按照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蔡训强、林意雯对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225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12558元,由原告紫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5元,被告7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蔡训强、林意雯共同负担12543.5(被告方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2243.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被告方应负担的公告费300元,原告紫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至相关公告机构,由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蔡训强、林意雯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紫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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