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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2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当事人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至5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拱墅区延安路609号建设一处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可以拆除的,违法建设面积大于等于500平方米,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本案违法建设面积为517.24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171346元,罚款金额应为2171346*10%=217134.6元,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罚款数额达万元、千元的,取整到百位”的规定,对当事人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期当事人在十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拱墅区延安路609号国大城市广场主楼东北面依主楼一层和二层外立面而建的两层建筑物;2、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柒仟壹佰元整(2171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李宗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