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下城法罚字[2018]第3101335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6月15日11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下城区体育场路333号其公司一楼西侧和南侧占用城市绿地。执法人员开具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下城法接调字[2017]第0400399号)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下城法责改字[2017]第0400326号)。2017年7月18日,本案批准立案。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相关绿化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于2016年下半年在下城区体育场路333号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一楼西侧和南侧占用城市绿地。其中西侧的城市绿地上做了一个木制平台并提供给咖啡厅,平台上放置了桌椅供顾客使用,占用的城市绿地面积为26米*5.5米=143平方米。另外酒店南侧的城市绿地现被当事人硬化为空地用于堆放垃圾桶,占用的城市绿地面积为6米*4米=24平方米。二处共计占用城市绿地面积为167平方米,绿地类型为单位内部的一般绿地。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当事人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全权受理本案调查处理的资格。3、2017年6月15日11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占用城市绿地的情况。4、2017年6月15日11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占用城市绿地面积为167平方米以及现场检查情况,受委托人签名确认。5、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提供的绿化验收图1份,证明当事人占用城市绿地的位置原先均为单位内部的绿地。6、2017年7月10日我局向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发出的征求认定意见联系函1份,证明当事人占用的城市绿地未经审批。7、2018年10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受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占用城市绿地的时间、地点、原因、面积、绿地类型及未取得相关绿化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事实情况。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2018年11月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城法罚告字[2017]第01335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相关绿化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在下城区体育场路333号其公司一楼西侧和南侧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破坏了城市绿化环境,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其绿地性质或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14 |
决定机关 | 下城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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