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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地税稽罚[2017]2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2008年4月参与SST亚华(嘉凯城前身)的重大资产重组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通过资产置换,以每股3.9元的价格,取得28198万股已上市的“亚华”股票,后“亚华”股票变更为“嘉凯城”(限售股)。该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2年10月20日。嘉凯城于2010年4月7日(除权除息日)实施10送2.5股。上述股票281,980,000股根据送股比例获得送股70,495,000股,送股后你单位持有股票352,475,000股。在上述资产重组的同时,2008年4月你单位与湖南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受让了湖南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SST亚华(嘉凯城前身)非流通股股份16,960,000股。2009年嘉凯城推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嘉凯城流通股股东每10股将获得由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2股对价,为此非流通股股东将合计安排对价1920万股。经本次股改后,你单位的上述16,960,000股变为15,109,852股,同时该原非流通股份将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述股票的解禁日期为2012年4月30日。嘉凯城于2010年4月7日(除权除息日)实施10送2.5股,上述股票15,109,852股根据送股比例获得送股3,777,463股,送股后持有股票变为18,887,315股。截止2015年初,你单位共持有“嘉凯城”股票371,362,315股。你单位在2015年分三次减持了“嘉凯城”35,792,315股。至2015年6月底,你单位还持有“嘉凯城”335,570,000股。具体的减持情况如下:1、嘉凯城股票2015年减持情况你单位于2015年3月和6月减持所持有的嘉凯城股票(证券代码000918),共计股数35,792,315股,详见下表:金额单位:元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手续费印花税成交收入2015-03-316.681608万股107,444,495.7732,233.35107,446.28107,304,816.142015-06-189.971785万股177,973,046.7653,396.20177,976.37177,741,674.192015-03-045.921862315股11,032,791.165,516.4011,032.9411,016,241.82小计296,45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7
    决定机关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