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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卫)市监质罚字〔 2019 〕YW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 40条第3款
    行政处罚内容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厂内专用机动车(叉车)。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10
    决定机关 新乡市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