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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龙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175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侯民初字第07858号
    案号 (2018)川0107执1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日期 2018-0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龙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粟庆丰退还2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5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粟庆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9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1056元,原告粟庆丰负担2856元,被告四川省龙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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