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清环清城罚〔2021〕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11日,我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A3-4车间存放约1吨工业固体废物(废塑料),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未存放于防止雨水径流进入的贮存场所内,未建设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的措施,未设置导流渠)。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4 |
决定机关 |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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