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徐自然资规罚字﹝2020﹞4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1、13#配套用房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内容为按程序申请规划许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的罚款,罚款金额壹拾肆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145280元);2、临时样板房的违法行为,责令15日内拆除,处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罚款金额肆拾陆万肆仟元整(464000元);以上共计罚款金额陆拾万玖仟贰佰捌拾元整(60928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2 |
决定机关 | 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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