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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徐自然资规罚字﹝2020﹞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1、13#配套用房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内容为按程序申请规划许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的罚款,罚款金额壹拾肆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145280元);2、临时样板房的违法行为,责令15日内拆除,处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罚款金额肆拾陆万肆仟元整(464000元);以上共计罚款金额陆拾万玖仟贰佰捌拾元整(60928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2
    决定机关 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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