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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春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3082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邮执字第01007号
    案号 (2017)苏1084执恢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0
    发布日期 2017-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借款本金3998346.35元及利息77991.76元,承担律师费113417元。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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