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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春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3082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邮开民初字第00325号
    案号 (2016)苏1084执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7
    发布日期 2016-03-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黄小林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基数为1200000元,从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从2015年4月13日止至被告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按年利率18.5%计算); 二、被告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如不能给付上述款项时,原告黄小林有权以被告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设立抵押的财产(以他项权证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款确定的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圣恒丰、张春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5936元,由被告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圣恒丰、张春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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