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春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93082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邮民初字第00537号 |
案号 | (2015)邮执字第010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7-02 |
发布日期 | 2015-11-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与被告张春华、圣恒丰共同确认,被告张春华、圣恒丰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现被告张春华、圣恒丰自愿于2015年4月18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同时归还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3日起算至归还日)。 二、被告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自愿对被告张春华、圣恒丰所负前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7470元,由被告张春华、圣恒丰、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2015年4月18日还款时一并支付)。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