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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春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3082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邮民初字第00537号
    案号 (2015)邮执字第010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02
    发布日期 2015-1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与被告张春华、圣恒丰共同确认,被告张春华、圣恒丰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现被告张春华、圣恒丰自愿于2015年4月18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同时归还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3日起算至归还日)。 二、被告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自愿对被告张春华、圣恒丰所负前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7470元,由被告张春华、圣恒丰、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2015年4月18日还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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