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宝市监案处字〔2017〕第1302017106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8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23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杨福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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