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原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64887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民初2030号 |
案号 | (2018)豫01执16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24 |
发布日期 | 2019-06-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河南富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8394135.15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5月6日的利息为2702231.66元,2015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中原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娄保军抵押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房共计58套房产(详见郑房他证字第××号他项权证及附页)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娄保军对河南富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娄保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富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764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富诚投资有限公司、中原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娄保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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