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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原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娄保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4887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汴民初字第24号
    案号 (2015)汴法执字第001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25
    发布日期 2016-05-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辰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区支行偿付汇票款4000万元及利息(其中汇票金额220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汇票金额180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 二、宝隆公司、荣达盛公司、娄保军、永兴达公司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西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1800元,由辰龙公司、宝隆公司、荣达盛公司、娄保军、永兴达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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