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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固德镁铝车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0056****81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591民初4089号
    案号 (2020)鲁0591执恢3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0-09-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东营万通橡胶助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编号为822012017借字第00052号《借款合同》项下的罚息217200元;二、东营万通橡胶助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编号为822012017借字第00063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131666.67元、罚息55000元、复利1022.91元(计算至2018年9月7日)及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以未付利息131666.67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算);三、东营万通橡胶助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编号为822012018借字第00037号《借款合同》项下的截至2019年10月21日的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877250元、罚息90625元、复利3975.03元及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0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接《借款合同》约定的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算);四、东营万通橡胶助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律师代理费15000元;五、李强、李玉梅、山东固德镁铝车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营万通橡胶助剂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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