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阜)安监罚[2018]6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重大危险源管理类
    行政处罚内容 液氨储罐构成重大危险源,未辨识未报备,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煤气发生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14
    决定机关 阜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