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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0]27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5月16日、5月22日和7月3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屠宰加工及销售肉类,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设有焚烧等工序及焚烧炉2台等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类“农副食品加工业”第5项“屠宰”的“其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上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未进行自主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5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