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长双市监处罚〔2021〕1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月10日吉林省融客隆仓储百货有限公司从双阳区苗圃中大副食商店进购了三十瓶恒锋原汁葡萄配制酒。2021年11月24日我分局收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2021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对其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一瓶抽样批次的原汁葡萄配制酒(750ml/瓶),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将上述一瓶不合格批次的涉案食品进行扣押。据当事人称该批次的原汁葡萄配制酒共计进购三十瓶,当日抽样及备样共六瓶,该酒是从双阳区苗圃中大副食商店进购的,进价为9元/瓶,进购量为30瓶,货值为88.2元,销售价格为9.9元/瓶,销售量为29瓶,违法所得共7.2元。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可以提供该不合格批次产品的供货商相关手续以及质检报告,可以提供该批次原汁葡萄配制酒的出货清单。该批次不合格的原汁葡萄配制酒仅酒精度项目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违法所得为7.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罚款的决定,并:1.没收不合格批次原汁葡萄酒1瓶;2.没收违法所得7.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3
    决定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