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州市富田车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581MA****G25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581民初11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46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州市富田车桥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9日前偿还原告马开生借款本金209158元,在2022年3月9日前偿还原告马开生借款本金209158.5元,在2022年9月9日前偿还原告马开生借款本金209158元,在2023年3月9日前偿还原告马开生借款本金209158.5元,本金全部结清;在2024年3月9日前,通过给付金钱或以物抵债的方式给付原告马开生利息452126元,双方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二、如果被告林州市富田车桥有限公司没有按时给付上述任一款项,原告马开生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为:1.被告林州市富田车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马开生本金836633元及利息452126元(已经出具借条);2.被告林州市富田车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马开生以借款本金3366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林州市富田车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马开生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4.被告林州市富田车桥有限公司已经偿还的部分予以扣除; 三、案件受理费19878元,减半收取9939元,由被告林州市富田车桥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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