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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林州市富田车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81MA****G25C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603民初1024号
    案号 (2021)豫0603执恢1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州市富田车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振华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9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22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林州市富田车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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