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市监罚字〔2021〕4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0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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