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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罚字〔2021〕4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0
    决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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