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徒公(城)行罚决字{2020}7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对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决定对镇江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罚款贰仟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9 |
决定机关 | 镇江市丹徒区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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