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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发福柯斯(北京)过滤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557****171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4民初1008号
    案号 (2019)皖0304执18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19-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新发福柯斯(北京)过滤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市万达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1728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317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被告新发福柯斯(北京)过滤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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