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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煤安监三罚〔2021〕180001号、陕煤安监三罚〔2022〕18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单位14.1万元人民币整(罚款,罚款个人0.5万元人民币)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5
    决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执法三处
    法定代表人 杨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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