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2019]第15201803049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为招揽顾客,扩大经营额,在未获得米其林星级评定、也未获得米其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1日起,通过在经营场所内的店内的店招、收银台等处的灯箱广告上标注“米其林星级点心”的标识字样,在商品菜单、商品包装袋、店内纸巾上标注“米其林星级点心”的标识字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10350元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12 |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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