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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秦皇岛市融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30079****318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民终9862号
    案号 (2021)冀0184执9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日期 2021-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解除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任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市金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可瑞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北金墒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市融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汇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解除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勇、被告杨敏签订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三、限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1日起,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直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8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20年1月6日;自2020年1月7日后按照上一年12月份LPR利率上浮50%计算,每年调整一次执行利率;对于合同约定分期还款而逾期还款部分,在前述执行利率的基础上再上浮50%计算,直至清偿完毕之日为止);四、被告杨勇、被告杨敏对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河北任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市金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可瑞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北金墒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市融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汇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的上述债务分别按照20%、20%、12%、14.67%、13.33%、20%的比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河北任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市金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可瑞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北金墒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市融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汇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杨勇、被告杨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追偿;七、驳回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负担,被告杨勇、杨敏对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北任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市金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可瑞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北金墒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市融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汇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20%、20%、12%、14.67%、13.33%、20%的比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期间,上诉人金河担保、汇海担保围绕其上诉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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