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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景明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78****583G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苏中商初字第00370号
    案号 (2020)苏0581执恢3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1-0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景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垫款本金28651653.05元及相应垫款利息1125574.75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8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垫款本金28651653.0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8二、被告常熟市景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被告常熟市景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1901室,编号为熟房他证虞山字第13010985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额度18595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常熟市兆泓针纺织有限公司、常熟市恒天线业有限公司、河北景明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景明循环产业有限公司、张景明、张美丽对被告常熟市景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熟市景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5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0103元,由被告常熟市景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常熟市兆泓针纺织有限公司、常熟市恒天线业有限公司、河北景明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景明循环产业有限公司、张景明、张美丽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19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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