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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景明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付海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0445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熟商初字第00709号
    案号 (2018)苏0581执恢6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7
    发布日期 2018-08-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海虞热电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垫付票款3938400元及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 上述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85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 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张子丽、李永生抵押的位于浦江县浦阳镇观华路56号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张子丽、李永生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海虞北路5号华府世家1幢2703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 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张子丽、李永生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海虞北路5号华府世家1幢2703房屋所得价款在第二顺位及最高额4324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 五、被告张子丽对被告常熟市海虞热电厂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六、被告李永生对被告常熟市海虞热电厂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七、被告张景明对被告常熟市海虞热电厂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八、被告张美丽对被告常熟市海虞热电厂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九、被告河北景明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海虞热电厂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十、被告苏州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海虞热电厂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07元,由被告常熟市海虞热电厂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子丽、李永生、张景明、张美丽、河北景明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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