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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涌鑫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025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4民终869号
    案号 (2018)湘0421执2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3
    发布日期 2019-04-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撤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1民初70号民事判决; 被上诉人湖南涌鑫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王振兵5000000元,支付利息1050000元(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0‰计算,从2015年2月19日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合计6050000,后段利息按月息20‰另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被上诉人龚树生、龚杉对被上诉人湖南涌鑫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龚树生、龚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湖南涌鑫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被上诉人王振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54616.67元,二审受理费54616元,共计109232.67元由被上诉人湖南涌鑫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616.67元,被上诉人王振兵负担546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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