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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居易卓信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668****85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06民初2295号
    案号 (2022)豫0106执1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7
    发布日期 2022-05-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李梓凤与被告河南居易卓信置业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J17003724208);二、解除原告李梓凤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 分 行 签 订 的 《 个 人 购 房 借 款 / 担 保 合 同 》 ( 编 号 :201701411620999001200000339);三、被告河南居易卓信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梓凤首付款 1143985 元及利息(以 1143985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2 月 6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河南居易卓信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梓凤返还已经偿还的贷款本息 208290.54 元(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21 日,具体以实际偿还期限金额为准);五、被告河南居易卓信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偿还剩余贷款金额(以银行实际核算金额为准);六、被告河南居易卓信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前述义务后协助原告李梓凤办理郑州市上街区五云山西路 1 号院 2 幢 2单元 3-4 层 09 号房屋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手续;七、被告河南居易卓信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前述义务后协助原告李梓凤办理维修基金的退还事宜;八、被告河南居易卓信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梓凤支付违约金 3787.97 元;九、驳回原告李梓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452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4452 元,由被告河南居易卓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诉讼费不退,待被告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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