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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开消行罚决字(2019)1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0月21日,我支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王旭、李林格在对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62-C2地块的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将电动车停放在现场办公室内。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04
    决定机关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